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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红诉陈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16-05-11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对此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林红人民币40000.00(肆万元正),利息0.15利,借期为一年借款人:陈予权借期:2015年3月7日”。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了全部本金,利息至今仍未支付。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予权向原告张林红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的借款利息系双方自愿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归还借款本金时理应及时如数支付利息,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限被告陈予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林红借款利息6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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