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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诉庞中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16-05-11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8日被告庞中虎以客运经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80000元,期限二年,年利率11.97%。原告经审查后向其发放了贷款8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裁判理由】

被告庞中虎因客运经营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原告审查后向其发放了贷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被告庞中虎应当清偿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对于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因借款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故原、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判决结果】

由被告庞中虎归还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80000元并清偿利息(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11.97%计息,2014年12月10日后在年利率11.97%基础上加收50%利息)至本金归还之日止(含已支付的利息12326.93元)。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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