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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勇诉彭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16-05-11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5日,被告彭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二分,未约定借期,并由被告王文龙提供连带担保。后经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

 

【裁判理由】

原告吴健勇与被告彭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文龙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1、由被告彭煜归还原告吴健勇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由被告王文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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