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学强诉罗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景东彝族自治县xxx建房并装修,并约定了各项工程的价格。工程如期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70541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过原告115541元工程款。2015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6年2月22日前付清原告工程欠款55000元。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剩余45000元至今未支付。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本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称要求扣减4980元监工费用,双方已结算工程款项,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由被告罗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施学强工程欠款45000元。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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