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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诉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13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货物,被告用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付款。为支付上述合同项下货款,2013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付款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票号为001000XXXXXXXXXX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经连续背书后由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汇票到期后,北京成瑾瑜兴科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开户行提示付款遭拒付

 

【裁判理由】

原告作为汇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有权向作为出票人的被告再追索。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52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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