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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13
 

【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股东,但近十年来被告一直不曾公开财务状况,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被告沟通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公开近十年(自2005年以来)的财务财务账目,并由原告查阅和复制;对被告进行财务审计,由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本院生效判决已确定了原告为被告的股东,被告抗辩原告没有股东资格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被告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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