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安徽瑞鑫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瑞讯公司,以下统称瑞讯公司)获得了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称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同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更名为中铁公司(以下统称中铁)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高速公路13内的各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201901950,工期22个月等内容。
2004年2月18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包括中铁公司在内的合同段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明确工期从2014半2月18日开始计算。中铁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中铁公司于2006年3月完成了原计划应于2005年3月完成的施工工程量。
200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召开阜周高速公路复工建设协调会,会议形成了第253号《安徽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53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决定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安徽省交通厅)收回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交由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负责建设和经营。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承担复工进场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责任,项目原业主瑞讯公司承担原施工单位及处理此前项目债权债务的责任。瑞讯公司要妥善处理好与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利益关系,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所欠债务、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对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已经审计计量的工程量,安徽省交通厅、安徽高速公司、瑞讯公司三方认识一致且签署明确意见的,由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国资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尽快报安徽省政府研究;对已施工未计量或已计量但认识不一致的,安徽省国资委要尽快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4月1日,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确认瑞讯公司尚欠中铁公司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391674.41元,扣除应由中铁公司承担的已完工已计量核减额1458466元后,中铁公司尚需退还瑞讯公司多付的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1066791.59元。2.双方共同核定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共计6410929.13元;如安徽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基于充足的理由对上述工程量予以合理核减,双方一致同意以审计单位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但瑞讯公司须在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期间及时通知中铁公司到审计单位就涉及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核减依据等进行质疑或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否则,审计单位对中铁公司上述工程量的核减额全部由瑞讯公司承担。3.双方一致确认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缴纳的质保金为7462567.99元,瑞讯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双方一致同意索赔事宜在2009年4月20日前开始协商处理等。之后,瑞讯公司又向中铁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2009年5月22日,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和作为案涉工程审计单位的皖瑞审计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称,中铁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上午10时收到瑞讯公司发来的关于阜周高速公路工程第二步审计初步结果的电子文件后十分震惊,对审计中扣减的已完工未计量工程量等不能理解和接受,提出申诉等内容。
【裁判理由】
《合同协议书》及《协议书》合法有效。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开工预付款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中确定部分6778661.54元,予以支持;不确定部分,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对于中铁公司停窝工期间原材料及油料价格的上涨费用,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平均负担,瑞讯公司应赔偿中铁公司1559618.82元。对于中铁公司主张的管理费,要求确认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要求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瑞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铁公司经济损失8338280.36元;
二、驳回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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