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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柳伟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18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8日,被告柳伟在我行申请抵押贷款80万元,用于购置两台平板车,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客户经理多次与本人联系催收,由于借款人前期经营情况较差,无法归还该笔贷款,随后上门与借款人催收,经当时双方协商,于2012年7月23日归还本金8万元,结欠72万元,之后,借款人以无力偿还为由,致使该笔贷款逾期,至今未归。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伟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柳伟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及利息,属于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23日至还款之日止)。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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