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金源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诉陈法根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经营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业务。2013年2月,被告承包天一堂公司土建工程时,从原告处购买钢材。截止2013年11月29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50000元整,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裁判理由】
原告兰溪市金源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法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陈法根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陈法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金源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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