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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诉被告郑丽女、李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19
【基本案情】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购房按揭贷款31万元的申请,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经我行审查,同意其贷款申请,并于2011年1月7日与其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兴银深惠零个房(抵保/按揭)借字(2011)第0104号),贷款期限240个月,借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10%,即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0.9,合同签订当年确定为5.76%。2011年1月30日对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所有的房屋(惠州市麦地马庄路惠海新村x栋x房)进行了抵押登记(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xxx号)。2011年2月18日我行按约向其发放贷款31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一按约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至2014年11月,从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一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导致借款违约3期,违约本金人民币2584.67元,利息人民币3844.82元。目前结欠本金人民币276167.01元及利息人民币3844.82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的借款合同,被告一、被告二提供的抵押担保均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一连续3期未还本付息,已严重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二条8款第(1)项、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十三条第2款第(2)项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定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兴银深惠零个房(抵保/按揭)借字(2011)第0104号);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6167.01元及利息人民币3844.82元(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5年3月17日,往后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利率,逾期的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七条第6款规定,请求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麦地马庄路惠海新村x栋x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房产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告一、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商品房,以被告一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其所借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因此被告二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十七条第7款,请求判决上述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第(1)、(2)项及第十条第七款、第十六条,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请求判令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郑丽女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的内容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郑丽女发放了31万元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郑丽女收到原告的贷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与被告郑丽女解除《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判决被告郑丽女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丽女与被告李建新夫妻关系,被告郑丽女与被告李建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因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郑丽女与被告李建新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郑丽女与被告李建新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郑丽女、李建新提供名下位于惠州市麦地马庄路惠海新村x栋x号房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要求对该套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套房产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郑丽女的逾期还款行为,本院已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丽女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诉讼请求,对原告要求被告郑丽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1000元的诉讼请求,则不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丽女赔偿律师费10000元,但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该项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被告郑丽女、李建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和被告郑丽女于2011年1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郑丽女、李建新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返还借款276167.0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3月17日为利息3762.87元、罚息81.95元,2015年3月18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郑丽女、李建新名下位于惠州市麦地马庄路惠海新村x栋x号房(房产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xxx)享有抵押权,并对该套房产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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