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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平诉东莞市清亦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19
 

【基本案情】

从2012年10月起,被告多次委托原告为其进行五金、塑胶、压铸模具加工,原告均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加工,并向被告交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用,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款项人民币96977元,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裁判理由】

被告清亦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为证明被告尚欠货款合计96977元未付的事实,已提交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为证,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货款已经支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9697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最后对账之日的月结60天即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东莞市清亦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吕忠平支付加工款96977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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