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江西劲天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日,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乐平市洎阳中路与珠海中路交汇处的”新时代广场”小区一栋11-13层(上下浮动一层)商品房一套,当日原告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直至2015年年初,被告也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与原告确认具体的房号,现原告得知被告开发的”新时代广场”小区尚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被告在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定条件下,便将商品房出售给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商品房预付款,但被告均百般推诿。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公司在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定条件下,便将其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并向原告收取购房定金2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购房定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庭审后,经本庭核实,被告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判决结果】
被告江西劲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黄某认购商品房预付定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还款之日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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