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杰诉黄元杰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30日,被告由于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并注明每月自愿付息800元。后被告拒绝还款付息,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
【裁判理由】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交的《借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被告自愿每月付息800元的事实。
《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已于2015年1月20日签收本院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在《借据》中自愿每月支付利息800元,该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自愿将利息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被告有利,本院依法予以照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黄元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世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二、限被告黄元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世杰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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