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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万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阜隆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林卫、王腾、王加成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23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万孚公司签订“‘海宇浚6’挖泥船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海宇浚6”轮出租给被告万孚公司使用8个月,租金自船舶交付之日起计算至还船之日止,每月租金80万元,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如被告迟延支付租金,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日,原告还与被告阜隆公司、被告林卫、被告王腾和被告王加成签订“保证合同”,各方约定被告阜隆公司、被告林卫、被告王腾和被告王加成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万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万孚公司自2012年10月15日起开始拖欠租金,其他四被告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为“海宇浚6”轮的船舶出租人,被告万孚公司为船舶承租人,双方于2012年8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成立有效。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已向被告万孚公司交付了“海宇浚6”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租赁合同”约定8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640万元,虽然被告万孚公司支付了租金人民币80万元,但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且剩余租金人民币560万元至今未付,故被告万孚公司不仅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还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940,787.05元。根据被告阜隆公司、被告林卫、被告王腾和被告王加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阜隆公司、被告林卫、被告王腾和被告王加成应对上述租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万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560万元和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940,787.05元;

二、被告上海阜隆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卫、被告王腾和被告王加成对上述租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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