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29日,天悦公司与嘉豪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嘉豪公司将其在泗洪县青阳工业园区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的前期工程发包给天悦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天悦公司进场施工。完工后,双方共同委托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所施工工程进行造价结算审核,审计单位于2011年1月8日作出“中润审字(2011)026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定价为7052823.18元,双方均签字确认。嘉豪公司施工期间已付工程款470万元,剩余工程款2352823.18元未能及时支付。天悦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天悦公司与嘉豪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天悦公司已按照合同完成涉案项目工程,且已交付嘉豪公司使用,嘉豪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造价审定额为7052823.18元,扣除已付款4700000元,尚余工程款2352823.18元。依照《补充协议》约定,嘉豪公司应于审计结束后支付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一年内付清。因此,嘉豪公司应当于2011年1月13日支付95%工程款的下欠款2000182.02元,于2012年1月13日支付下欠的5%工程款352641.16元,合计2352823.18元。到期后,嘉豪公司未付该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嘉豪公司应当自应付款之日起向天悦公司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综上,天悦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52823.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182.02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3日起、以352641.16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3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