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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昊龙诉郑建超、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23
 

【基本案情】

被告郑建超自2014年以来,分多次向我购买毛发,现经结算,截止2015年1月19日,被告共计欠我货款110850元,有被告给我出具的票据为凭,现经我追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裁判理由】

原告马昊龙为被告瀚荣公司提供毛发产品,被告瀚荣公司出具入库通知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故原告马昊龙要求被告瀚荣公司清偿货款1108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马昊龙主张的利息,因三份入库通知单中未约定的利息,故被告瀚荣公司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马昊龙支付利息。结合庭审调查,可以认定被告郑建超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瀚荣公司承担,故原告马昊龙要求被告郑建超偿还货款,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限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昊龙货款11085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清结之日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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