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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26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30日,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公借贷字第99202009296427号的《借款合同》,约定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向原告借款2.5亿元人民币用于项目建设,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在不同时间分次提取借款。同日,新光硅业科技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公担保字第99202009296423号的《保证合同》,约定新光硅业科技公司对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所签《借款合同》项下的2.5亿元人民币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

原告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新光硅业科技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依约将款项划至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账户,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现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罚息及复利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的收取及计算方式,未超出上述标准,故原告要求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复利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及复利的起算点,虽然原告在借款人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未按期偿还到期利息时,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须将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事宜通知借款人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及保证人新光硅业科技公司。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其已向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及新光硅业科技公司发送书面贷款提前到期通知的相应证据,故本院确定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法院向被告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新光硅业科技公司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材料的日期,即2014年5月24日,作为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原告有权自次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与新光硅业科技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缔约各方应予履行。因新光多晶硅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在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内要求新光硅业科技公司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2014年9月3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新光硅业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该公司的保证责任并不就此免除,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新光硅业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对新光硅业科技公司享有的借款保证债权的范围,应为本金1.61亿元以及截止2014年9月3日的相应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原告对本案保证债务人新光硅业科技公司享有的保证债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通过向新光硅业科技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获得清偿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80万元的律师费,并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其提供的发票上载明代理人已收取了154700元的代理费,但该金额包含了两个关联案件的代理费用,原告认可本案中已收取的律师费为99800元,故本院对该99800元的律师费予以确认,对其余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1亿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2014年5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则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四川新光多晶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99800元;

三、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本金1.61亿元及其从2013年12月21日起计至2014年9月3日止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应通过向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获得清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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