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诉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东郊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东郊支行)与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股份公司)签订工流字(2001)第7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8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2日。同日,建行东郊支行与被告小鸭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小鸭集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建行东郊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2003年被告小鸭集团与中国重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被告小鸭集团将持有的小鸭股份公司总股本47.87%转给重汽集团。小鸭股份公司与重汽集团签订资产置换协议,被告小鸭集团与重汽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原小鸭股份公司的资产置出后由被告小鸭集团接收,原小鸭股份公司的债务由被告小鸭集团承担。2004年,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特公司)对小鸭集团洗衣机分公司、济南雅奥家用电器厂、山东小鸭集团技术中心、“小鸭”系列商标及被告小鸭集团的核心资产进行重组,接收上述重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职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被告小鸭电器。以上债务截止到2005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850万元,利息14890245.02元。2004年6月28日另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历城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济南办事处),同年11月29日信达济南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青岛办事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理由】
建行东郊支行与小鸭股份公司签订“工流字2001第7号”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小鸭集团签订“工流保字2001第7号”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小鸭股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小鸭集团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3年6月23日,建行东郊支行划归建行历城支行。后建行历城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信达济南办事处,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济南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青岛办事处,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故原告青岛办事处有权作为本案债权人主张权利。2002年11月19日,建行东郊支行向借款人小鸭股份公司和担保人小鸭集团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小鸭股份公司和小鸭集团均在回执上盖章确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以及保证期间转为诉讼时效。2004年11月11日,建行山东省分行与信达济南办事处在《大众日报》共同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对小鸭股份公司及其债权债务承继人和保证人小鸭集团主张权利。2005年5月13日,建行山东省分行与信达济南办事处、原告青岛办事处在《大众日报》共同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继续对小鸭股份公司及其债权债务承继人和保证人小鸭集团主张权利。2007年4月12日、2009年3月12日,原告继续在《国际商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继续主张权利,故本案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亦未超过保证期间,因此,两被告所称本案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借款合同》第十条二款5项约定:借款逾期后借款人小鸭股份公司未按时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因此原告主张复利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两被告主张原告不应计算复利,并认为利息计算错误,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小鸭集团与重汽集团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原小鸭股份公司的资产置出后由被告小鸭集团接收,原小鸭股份公司的债务由被告小鸭集团承担。另根据《小鸭集团公司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被告小鸭电器接收了小鸭集团洗衣机分公司等部分资产,包括“小鸭”商标及部分土地使用权,资产价值合计为4450.81万元。债务人小鸭集团的企业资产,是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和一般保证,被告小鸭电器接收被告小鸭集团的企业资产,致使小鸭集团用以履行债务的资产减少,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的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又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小鸭电器应当在接收小鸭集团4450.81万元的资产范围内对被告小鸭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青岛办事处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几点,原告主张被告小鸭集团承担责任,并主张被告小鸭电器在接收小鸭集团4450.81万元的资产范围内对小鸭集团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借款本金8850万元及(截止到2005年6月20日)的利息14890245.02元;
二、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在4450.81万元资产范围内,对被告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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