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诉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2日,原告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辽宁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由万利辽宁分公司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圣大国际商贸城二标”。合同约定了钢管、扣件以及油托的租赁单价,并规定应在租赁物还清后的7日内结算清全部租金,租期在2个月以上的,应在每月5日前结算清上一月租金。若万利辽宁分公司逾期付款的,应从逾期当日起每日以拖欠租费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万利辽宁分公司具体承办人为金云六。其后,万利辽宁分公司未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止到2011年10月17日,共计产生租金170910.85元(包含扣件清理费、运费)。然万利辽宁分公司仅付款90000元,尚拖欠租金80910.85元。
【裁判理由】
原告与万利辽宁分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其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被告承担。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虽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但过高于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2.40%予以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租金80910.85元;
二、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1149.02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5日止,此后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2.4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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