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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明诉陈忠明、俞美红追偿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30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9日,被告陈忠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马在华借款56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并由原告作担保。被告陈忠明到期后逾期未归还借款,2010年12月8日原告作为担保人将借款全部归还。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

 

【裁判理由】

原告李海明与被告陈忠明、案外人马在华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海明作为保证人,在被告陈忠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代为偿还借款,即取得向被告陈忠明追偿的权利。因借款、保证行为发生时,被告俞美红与被告陈忠明存在着夫妻关系,故被告陈忠明对外所欠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陈忠明、俞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明借款56000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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