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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清诉饶某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30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1日,被告以购车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原告同意后并将借款3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但被告支付400元利息后便拒绝还款付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邱某妹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清与被告饶某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饶某丰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并从主张之日起计付利息。对于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止按月利率1.87%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利息计算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分析,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邱某妹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被告饶某丰以个人名义所负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饶某丰、邱某妹返还原告潘某清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某清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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