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好诉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系被告陈堂友于2013年10月22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自2013年初起,被告陈堂友、陈浩因生产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电子半成品,并陆续付款。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陈浩经结算,被告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陈浩共同出具结算单据,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9800元。该款至今没有偿付。
【裁判理由】
被告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陈浩共同出具结算单据的行为,应当确认结算单据所确认的债务,是该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该两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陈浩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应当共同及时偿付货款。该两被告没有及时偿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应当酌情予以赔偿。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为起诉之日(201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经查询,为年利率4.6%)。被告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系被告陈堂友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陈堂友应以其财产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陈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马好电子半成品货款69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6%,从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陈堂友对被告瑞安市凯钜汽车电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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