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被告新峰公司款归还借款,被告瑞荣公司、胡建峰、沈清波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书面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新峰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并依约支付律师费。被告瑞荣公司以其名下相应房地产为涉案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瑞荣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峰公司追偿。被告胡建峰、沈清波自愿对被告新峰电公司涉案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应在相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峰公司追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本金39762727.58元,支付利息154405.31元、罚息84778.32元、复利382.59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对罚息或复利不得再计收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6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如被告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马渚镇斗门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第09955号]、坐落于马渚镇斗门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第1052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胡建峰、沈清波对被告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胡建峰、沈清波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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