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再红诉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被告齐锋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周再红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2014年1月15日,被告齐锋亲笔出具原告借条1份,借条中载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后,被告齐锋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4日。之后,被告齐锋再未还本付息。被告周玲玲系被告齐锋妻子,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齐锋向原告周再红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齐锋应当在原告催讨的情况下及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齐锋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玲玲系被告齐锋妻子,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判决结果】
限被告齐锋、周玲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再红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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