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加入专车运营行列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谢某购买了一辆马自达轿车自用,其同时在中保购买了车险。随着“快车”“专车”概念的流行,谢某也在某出行平台上注册了司机用户,以在休息时间赚取油费贴补家用。截止10月,谢某已载客80余次。11月初,谢某在载客途中因注意力分散强闯信号灯,造成与对面车辆相撞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至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实地勘验。
在保险公司调查过程中,谢某称与车上乘客为朋友关系,但车上乘客刘某坦白说出是在某打车平台上与谢某联系。12月底,经过估价,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7万元,谢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谢某将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形不符,故拒绝理赔。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所涉全部维修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实际运营6个月,载客80余次,已经可以认定系以营利为目的,故其行为已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同时增加了车辆的行使风险,然谢某并未将此实情告知保险公司并重新购买或升级其保险类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就本案分析如下:
实践中,营运车辆保险与普通的私家车保险有着很大不同,在购买流程和价格上也有一定区别。通常而言,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危险的可能性比私家车高,这就导致了营运车辆保险价格较私家车高,相应地,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营运车辆所能得到的保险赔偿也会较高。此外,营运车最重要的是需要购买一个座位险,这是一种商业性质的险种,主要是为了保障车上人员的安全所购买的险种(包括司机),投保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随便选择座位投保,另外一种是按照规定的座位数投保。主要赔付对象为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就本案而言,首先,谢某将原本以私家车作为保险标的的车辆用于营运载客,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会增加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所以负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相应投保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用,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是显失公平的。所以,若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引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并非被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就必然对发生的事故免除保险责任。只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相应免除。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事故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无因果关系,即便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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