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经济开发区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谭乔天、曾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1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谭乔天、曾真向原告借款壹仟捌佰壹拾伍万圆整(181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还款日不超过2014年1月31日),如逾期还款,按月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全部归还原告时止。被告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中方县泸阳镇乔天采石场为被告谭乔天、曾真向原告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238号16栋11套房产为被告谭乔天、曾真向原告的借款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并与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就《借款/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抵押担保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裁判理由】
原告称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谭乔天、曾真支付现金315万元,除了有原告员工向永燕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原告该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给被告谭乔天、曾真的借款应当认定为1500万元。被告谭乔天、曾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约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怀化经济开发区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乔天、曾真、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中方县泸阳镇乔天采石场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中约定如被告谭乔天、曾真没有按期还款,应从2014年5月1日起按月5%承担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利息的损失,违反法律规定,故该违约金数额应予调整,依照公平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被告谭乔天、曾真应从2013年8月6日起按月息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中方县泸阳镇乔天采石场在被告谭乔天、曾真违约的情况下,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享有对抵押人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由于原告与被告谭乔天、曾真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谭乔天、曾真支付律师代理费21.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谭乔天、曾真偿还原告怀化经济开发区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违约金(按每月2.4%从2013年8月6日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被告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中方县泸阳镇乔天采石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怀化经济开发区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在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怀化经济开发区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谭乔天、曾真赔偿实现债权损失21.7万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怀化经济开发区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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