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重庆宽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省清镇红枫湖兴隆度假村有限公司、贵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6-13
 

【基本案情】

华城房地产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和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分别借款人民币7700万元和4500万元,并以兴隆渡假村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兴隆半岛的土地和房产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债务到期后,因华城房地产公司无力偿还借款,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和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城房地产公司偿还债务和兴隆渡假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兴隆渡假村公司的抵押资产被法院处置,经华城房地产公司和兴隆渡假村公司请求,宽一商贸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4月8日代两公司向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清偿债务共计7700万元,分别于2013年3月20日和4月3日代两公司向重庆银行贵阳分行清偿债务共计4500万元。同时,宽一商贸公司又借款300万元给华城房地产公司。2013年4月15日,宽一商贸公司、华城房地产公司和兴隆渡假村公司三方签订《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因华城房地产公司欠宽一商贸公司款项未偿还,兴隆渡假村公司同意代华城房地产公司向宽一商贸公司偿还欠款。后兴隆渡假村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三方协商,又于2013年4月30日签订《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补充协议》,兴隆渡假村公司同意为上述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兴隆渡假村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宽一商贸公司欠款本金1.25亿元及支付利息。

宽一商贸公司起诉认为华城房地产公司尚欠其1.25亿元主要由两部分款项组成:一是其代华城房地产公司对外偿还借款共计1.22亿元,二是其向华城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关于宽一商贸公司认为其代华城房地产公司对外偿还借款1.22亿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宽一商贸公司举示了记账凭证和其向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划款凭据,以证明其代华城房地产公司向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偿还借款1.22亿元的事实;宽一商贸公司亦举示了其与华城房地产公司、兴隆渡假村公司签订的《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其与兴隆渡假村公司签订的《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以证明华城房地产公司、兴隆渡假村公司认可其代偿行为,并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其代偿款项1.22亿元的事实;华城房地产公司、兴隆渡假村公司还在庭审中当庭认可宽一商贸公司本案起诉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但宽一商贸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代华城房地产公司向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偿还借款1.22亿元的事实。主要的事实及理由如下:1.宽一商贸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华城房地产公司与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宽一商贸公司对外代偿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据不足。2.宽一商贸公司举示的银行划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实际划款的事实,但从划款凭证上看,不能证明其划款的目的或用途是代华城房地产公司向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偿还借款。长城公司贵阳办事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亦未出庭作证或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就华城房地产公司是否与其发生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是否已结清、通过何种方式予以结清的事实作出说明。3.2013年3月20日和4月3日重庆银行进账单回单上批注“代贵州缘君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还贷”和“代贵州宏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贷”。两笔借款关系的主体系贵州缘君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宏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华城房地产公司。宽一商贸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债务从贵州缘君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移到华城房地产公司的事实。贵州缘君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出庭作证或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就其与重庆银行贵阳分行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予以结清以及债务是否实际转移给华城房地产公司的事实作出说明。4.宽一商贸公司、华城房地产公司和兴隆渡假村公司通过《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和《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算,华城房地产公司和兴隆渡假村公司亦在庭审中对宽一商贸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和依据的事实理由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中,宽一商贸公司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对外代偿的基础法律关系实际存在,本院对宽一商贸公司、华城房地产公司、兴隆渡假村公司三方基于上述代偿行为而进行的结算和华城房地产公司、兴隆渡假村公司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的自认行为不予确认。综上所述,宽一商贸公司代华城房地产公司对外偿还借款1.22亿元的证据不足,对宽一商贸公司关于兴隆渡假村公司应对其代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宽一商贸公司向华城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宽一商贸公司举示了记账凭证和贵阳银行网上汇款回单,网上银行汇款回单注明款项用途为“借款”;宽一商贸公司、华城房地产公司、兴隆渡假村公司三方通过《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和《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补充协议》对该300万元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人华城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亦对上述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宽一商贸公司就其向华城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成立而应负担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本院对该项事实予以确认。华城房地产公司应当归还宽一商贸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虽然双方在宽一商贸公司实际提供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但根据宽一商贸公司、华城房地产公司、兴隆渡假村公司在《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中的约定“截止2013年12月1日,由于华城房地产公司一直无法偿还宽一商贸公司借款本金9500万元,经双方对账确认,华城房地产公司共欠宽一商贸公司本金及利息1亿元整”以及宽一商贸公司、兴隆渡假村公司在《债务代偿及资产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中的约定“经双方对账,华城房地产公司实际共欠宽一商贸公司债务本金1.25亿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算至债务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兴隆渡假村公司对此债务无异议,并愿意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300万元借款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算至债务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该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华城房地产公司应当从借款实际划付之日起(即2013年3月26日),按照上述约定的利息标准向宽一商贸公司支付利息。兴隆渡假村公司基于该笔借款向宽一商贸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亦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借款本息。现宽一商贸公司起诉要求兴隆渡假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属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贵州省清镇红枫湖兴隆渡假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宽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宽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