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王建新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3日,被告王建新因按揭购车需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借款73920元,被告王建新与杭州银行清泰支行签订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杭州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在还款期内未按约还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替被告偿还了逾期贷款本息共计15234.52元。根据合同约定,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王建新应支付资金占用费2748.17元。现被告未及时偿还垫付款,故诉讼至法院。
【裁判理由】
原告华享公司与被告王建新签订的《汽车按揭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王建新向杭州银行办理购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杭州银行发放贷款以后,被告王建新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等。现被告王建新未能按约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等义务,导致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向杭州银行垫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5234.52元,用于归还被告王建新积欠的借款本息等,原告依法取得了向被告王建新追偿的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建新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5234.5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金额为本金,分别自代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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