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徐决明诉徐彐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6-15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以包清工方式接受两被告委托,对阿长公司所有位于萧山区义桥镇新阿长饭店(阿长公司)营业场所进行室内装修。工程价款按240元/平方米计算,装修面积为3600平方米,合计工程价款864000元等内容。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两被告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原告根据两被告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维修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价款。2012年11月13日,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订立《装璜结款协议》1份,协议就原告施工中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商定从原告应得工程价款中扣减40000元方式解决。协议订立后,两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原告的工程价款余款。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关于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余款的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案涉《施工合同》虽因原告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无效,但本案当事人为解决工程价款余款支付问题而订立《装璜结款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依据该协议之约定,除大门前地砖需原告维修外,原告施工中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已通过扣减40000元工程价款方式解决,余款到维修完成后一次性结清。目前,阿长公司大门前的地砖处于待维修状态事实。审理中,本院曾到过现场,发现阿长公司大门前需要维修的地砖面积较少,维修费用不大。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信守诚实信用原则,两被告拒付相应工程价款余款应与原告未完成维修任务的工程价款对应工程量相适应。现两被告拒付的工程价款数额与原告未尽维修义务对应工程量之间不成比例。另外,该协议虽约定今后涉及到案涉工程其余小维修义务仍由原告负责,但二被告未提供这方面证据证实原告不履行该项义务,即便原告未履行其他小维修义务事实成立,由于该协议并未将原告不履行小维修义务与两被告可以拒付工程价款余款问题相挂钩,两被告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与两被告在该协议中自身承诺相违背。目前,由于双方关系比较紧张,同时,也考虑到便于实际操作和化解双方之间现有矛盾,阿长公司大门前的地砖维修工作,今后由两被告自行完成,两被告适当扣减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价款,以此平衡双方之间的该项利益。由上,除两被告可适当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外,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余款的条件已就成,两被告有义务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本案争议之二,关于要求原告赔偿两被告自行请人维修而支出的材料费和人工费损失共计39085元问题。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两被告主张该项反诉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之三,关于要求原告赔偿两被告未按期完工给其造成损失86400元问题。本案中,案涉《施工合同》因原告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无效,原告有义务赔偿两被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装璜工程协议》和《装璜结款协议》中二次承认未按时完工,致使两被告不能将案涉营业场所按时投入正常使用影响到两被告利益实现。从鼓励交易、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履行合同过程中损失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导致赔偿损失的范围之内。对于该项损失,原告因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两被告未提供因原告未按时完工给其造成损失的确切证据,但该项损失是确实存在的,本院注意到案涉营业场所所处地段、装修面积、未按时完工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因未按时完工给两被告造成的损失额。

综上,原告的合理部分本诉诉讼请求和其对两被告反诉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辩称,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对原告本诉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辩称和其合理部分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徐彐伟、杭州萧山阿长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徐决明工程价款余款69500元;

二、徐决明赔偿徐彐伟、杭州萧山阿长餐饮有限公司损失46667元;

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涉给付义务相抵后,徐彐伟、杭州萧山阿长餐饮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徐决明工程价款22833元,并承担该款从2014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之利息。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徐决明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徐彐伟、杭州萧山阿长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