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东诉闫百忠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养殖肉鸡,我为被告垫付购买鸡雏款9000元,被告为我打了欠条,并约定55天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000元及违约金1530元。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曾宪东与闫百忠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规定履行义务,被告闫百忠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被告闫百忠给付原告曾宪东鸡雏款9000元及违约金15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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