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有臣诉傲岳斯图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1日,被告傲岳斯图从原告孙有臣处赊购价值20000元的玉米收获机,并为原告孙有臣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3年12月30日给付货款,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傲岳斯图于2014年1月17日给付7000元,尾欠13000元原告孙有臣多次索要,被告傲岳斯图均拒绝给付。
【裁判理由】
原告孙有臣与被告傲岳斯图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孙有臣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傲岳斯图,被告傲岳斯图未按约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给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傲岳斯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孙有臣给付货款13000元;
二、被告傲岳斯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孙有臣支付以13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7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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