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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玉娟诉广东东风南方汽车经销联合公司、广东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6-29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5日谢玉娟与雷金就本案所诉请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雷金将本案所涉及的债权转让给谢玉娟,谢玉娟于2013年10月18日依约支付了对价;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谢玉娟依约于20l4年1月23日在广州市公证处,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债务人东风南方汽车公司和担保人广东省汽车总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裁判理由】

华融公司与嘉沃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嘉沃公司受让债权后,于2011年5月26日与雷金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内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上述两份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原由工行环城支行合法享有,华融公司与工行环城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上述债权后,已在《经济日报》及华融网上发布处置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资产处置公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亦已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部分不良债权的价值进行了评估。之后,华融公司与嘉沃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嘉沃公司,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后,在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了债权转让和担保情况的备案登记手续。嘉沃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又与雷金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雷金,雷金以在《南方日报》刊登公告和邮寄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就以上债权的转让通知了主债务人东风南方汽车公司、担保人广东省汽车总公司,该两公司对此亦无提出异议。上述当事人在转让上述债权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有关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理程序,故以上两次债权转让均为合法转让,并已对债权的让与人、受让人以及债务人发生效力,相关债权亦应归雷金所享有。以上事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做出了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现雷金将其受让的上述债权转让给谢玉娟,谢玉娟亦已支付了对价,且雷金与谢玉娟均确认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本院确认雷金与谢玉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谢玉娟已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债务人东风南方汽车公司和担保人广东省汽车总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上述通知行为已经广州公证处公证证明;而且在谢玉娟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亦已依法将谢玉娟关于涉案债权转让的起诉状送达给了东风南方汽车公司和广东省汽车总公司,表明两公司已经客观上得到了涉案债权转让的通知。此外,本案债权缘起于华融广州办起诉东风南方汽车公司、广东省汽车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以(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作为本案债权的依据,嘉沃公司已从华融公司处合法受让涉案债权,随后雷金也从嘉沃公司处合法受让涉案债权,现谢玉娟从雷金处受让涉案债权合法有据,则谢玉娟是本案债权的合法权利人。谢玉娟诉请确认其从雷金处受让(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01号案所涉债权合法有效,且雷金依据该案判决的债权由其继受,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谢玉娟在与被告雷金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范围内,享有本院(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享有的债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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