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能水运有限公司诉广东铂利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29日与被告签订燃料油内河运输合同。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至29日、2013年1月29日至2月4日履行上述合同。2月25日,原告通过传真通知被告核对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裁判理由】
本案系因被告租用原告船舶运输货物、迟延支付运费引发的纠纷,本案系一宗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完成货物运输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对账并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运费。涉案运输合同均约定“装载数量不足船载重吨95%,按95%船载重吨支付运费,超出船载重吨95%按实载重吨支付运费”,即以装货港船舶装载量作为双方运费结算依据。收货人已在编号为0004676和编号为0004677的两份货物运输签收单上签字确认装港载货量分别为1,030.616立方米和1,024.168立方米。原告根据国家标准主张涉案运输燃料油密度为960千克/立方米,该密度在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范围内,在被告放弃抗辩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主张予以确认,故两次运输的载重量分别为989.39吨和983.20吨。承运船舶载重吨999.8吨,涉案两次运输按实际重量结算运费符合合同约定。结合双方关于运费每吨31元的约定,海能运字20130122号合同项下运费为30,671.09元,海能运字20130129号合同项下运费为30,479.20元。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运费61,150.29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运费结算期限为30天,运费计算期限到,双方当月底对账确认后,在下月10日前将款项汇到原告账户,延期每天加收5‰滞纳金。原告在庭审时确认滞纳金的性质是针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上述约定属于对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按照涉案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月10日前支付海能运字20130122号合同项下的运费,并于4月10日前支付海能运字20130129号合同项下的运费。被告未依约按时结算并支付,应向原告支付30,671.09元运费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以及30,479.20元运费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船舶到达被告指定装卸码头(以报告为准),被告必须在48小时内装卸完,如发生超时,按船载重吨每吨每小时0.2元计算滞期费。原告履行海能运字20130122号合同的过程中,自1月22日21时“南运油619”轮到达装货港并通知装货人至29日8时卸货完毕,装卸时间合计147小时,扣除合同约定的48小时,滞期时间为99小时。原告履行海能运字20130129号合同的过程中,自1月29日16时“南运油619”轮到达装货港并通知装货人至2月4日23时卸货完毕,装卸时间合计140.5小时,扣除合同约定的48小时,滞期时间为92.5小时。原告主张滞期费28,200元,低于按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滞期费,属于原告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关于滞期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期费28,2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涉案合同没有关于被告未及时支付滞期费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滞期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铂利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能水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61,150.29元及违约金(其中30,671.09元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30,479.20元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被告广东铂利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能水运有限公司支付滞期费28,2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能水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