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涛诉谢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信义御城豪园某栋某座某房产。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付清所有购房款。同年12月21日,原告收房时发现房屋内嵌入式消毒柜被拆走,柜台、储物柜被损坏,导致房屋内部结构不完整。
【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全面履行。根据上述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约定,虽然双方未对房屋交付标准进行明确选择,但结合该两条约定可推定涉案房产应为附带家私电器交付,即被告交付的房产除保证装修、固定设施完整外,还应附带交付空调、煤气灶、抽油烟机。双方争议的消毒柜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应交付的电器范围,故被告拆走消毒柜并未构成违约。另,原告提交照片以证明被告因拆除消毒柜造成橱柜损坏,该照片显示橱柜侧面板存在两处螺丝孔及一小块油漆脱落痕迹,螺丝孔属于被告合法拆除消毒柜后必然产生的自然损耗,而一小块柜面油漆脱落也无法证实是因被告拆除消毒柜所致,故原告诉请被告对上述两处瑕疵予以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再者,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诉请支付其因此次诉讼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兰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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