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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6-30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6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原告同一天将壹拾壹万元现金交给被告,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6日,并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将此借款款项偿还原告。

 

【裁判理由】

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件,载有被告的签名捺印,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照《借条》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借条》中载明的2013年10月26日的次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10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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