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奥欧美塑料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诉广东明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赖志明企业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一、按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明某甲公司应立即向奥欧美公司偿还借款本息,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赖志明应对明某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11月28日,明某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奥欧美公司借款1000万元,原告与明某甲公司、黄维章、刘子明某乙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次借款自奥欧美公司划拨借款之日起计息,借款利息按资金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八个月即2012年7月31日止,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赖志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奥欧美公司在2011年1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1000万元借款转到明某甲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但借款合同到期后,明某甲公司未向奥欧美公司归还任何借款。经过协商,原告与各被告又签订一份《关于明某甲公司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明某甲公司的还款期间延迟到2012年12月31日,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赖志明继续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明某甲公司仍未向奥欧美公司归还任何款项。二、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出具的《明某甲公司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明某甲公司存在“在建工程”开支不实、申办公司时及其后增资扩股出资真实性存在质疑等问题,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赖志明应对明某甲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7月,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接受明某甲公司股东会及案外第三方广东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明某甲公司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经营状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明某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在建工程”核算存在不实开支5750179.12元、“无形资产“核算存在不实列支345114.5元”、“营业费用”核算开支不实资金732084.27元、“财务费用”核算存在支付高额利息多支付利息316249.38元、无有效票据“购买原材料等存货”1321966元、未提供借款合同就以借支名义支付给山东明某甲节能有限公司1000000元、以及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赖志明在申办公司时及其后增资扩股出资真实性存在质疑,有将原告借款进行套现嫌疑等。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赖志明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赖志明应对明某甲公司偿还奥欧美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因本案被告刘子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本案属于涉港借款合同纠纷,应比照涉外案件处理。涉案《借款合同》虽约定与该协议相关的争议应向奥欧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补充协议》约定应向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按该补充协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由明某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作为明某甲公司注册地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当事人对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内地,本案纠纷与我国内地有最密切联系,故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涉案《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明某甲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就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二、明某甲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关于涉案《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涉案《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出借人奥欧美公司、借款人明某甲公司、担保人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盖章签名确认,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印章及签名的真实性亦并未提出异议,可知上述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奥欧美公司向某公司提供借款是因明某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借款期限不足一年,且约定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见上述借款行为是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奥欧美公司和明某甲公司均为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但提供资金的奥欧美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亦并未通过本次借款获取高额利息,故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涉案《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第二,由于明某甲公司在本案未到庭应诉,亦未通过其他方式举证证明其已经归还涉案借款本金或利息,故根据《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明某甲公司应向奥欧美公司归还1000万元的本金,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就明某甲公司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赖志明虽然亦为明某甲公司的股东,但其并未在《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签名确认,上述两份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明某甲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问题。首先,根据黄健、李沃聪提供的验资报告等证据,明某甲公司的股东曾三次缴纳出资,且均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核实。奥欧美公司质疑黄维章等股东申办明某甲公司及其后增资扩股出资的真实性,但其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维章等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其提出的调查明科公司出资情况的申请亦不予支持。第二,奥欧美公司主张明某甲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但其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仅能证明明某甲公司的经营情况恶化、账务处理不规范,并未能证明明某甲公司股东存在具体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奥欧美公司主张明某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由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明科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奥欧美塑料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清偿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黄维章、刘子明、李沃聪、黄健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奥欧美塑料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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