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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参加诉讼是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进行?

发布时间

2016-07-01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袁某、谢某、梁某三人共同成立深圳市协和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三发起人约定,袁某、谢某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梁某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9月23日,三人分别按照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将款项转入验资账户内,验资结束后,袁某、谢某又将认缴的出资额转出至其他账户内。2015年3月,谢某与案外人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殷某成为深圳市协和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辞职,公司经股东会、董事会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不愿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公司因涉及到一宗经济纠纷,起诉方就深圳市协和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派出的新法定代表人身份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该案经历两次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深圳市协和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被合法免职,并且公司已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中,深圳市协和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由公司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系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深圳市协和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虽尚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公司已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结合原法定代表人不愿配合变更登记的事实,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发生变更但未作工商变更登记,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根据工商登记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立案时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确认谁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深圳市协和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提出辞职,后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免去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重新选举出新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践中确实有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股东变更或其他因素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发生,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本案中最高院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此外,本案还存在谢某在出资瑕疵情况下转卖股权,那么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补缴出资的问题。深圳经济纠纷律师认为,若股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若受让股权的股东对谢某出资瑕疵的情况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公司章程及三方约定,受让股东即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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