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多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中法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为原告管理人,负责原告破产清算工作。原告管理人接管的财务资料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纸制品的业务往来,被告没有付清货款,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3490.66元。该款项至今未付。
【裁判理由】
被告对于和原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拖欠货款103490.66元未支付的事实无异议,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是由于原告提供的发票在税务局无法进行抵扣,但提供发票乃原告即买方的附随义务,在原告已经完成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不得仅以原告未完成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己方的付款义务,且被告亦未提交合同证明存在原告未提供发票则被告可以拒付货款的情形。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若认为原告未出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导致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但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的权利,故被告未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向被告主张利息。但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利息,故对于原告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8月26日)起赔偿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多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3490.6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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