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环世全球物流有限公司、香港环世全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天公司、奥海公司与环世物流公司、环世供应链公司、香港环世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双方此前合作中对于结算还较为顺利。自2014年8月起,环世物流公司、环世供应链公司、香港环世公司对其应当给付中天公司、奥海公司的价款开始拖延,为此双方于2014年8月底签署了相关协议由环世物流公司、环世供应链公司、香港环世公司偿还欠款,同时由郑淑林、邹恭喜承担偿还的连带责任,但五被告仍然没有按期偿还诉请欠款。2014年12月16日,五被告共同向三原告作出了《付款承诺书》,承诺五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美金668834.57元和人民币2157919.19元,余款人民币1848356.2元的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2015年3月21日;同时还承诺若五被告没有按期支付欠款的,则应当按每月2%的利息标准向三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算。在出具承诺书后至今,五被告都没有履行《付款承诺书》上的义务,原告不断催促也无果。
【裁判理由】
原告奥海公司及被告香港环世公司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本案属涉港合同纠纷,因被告环世物流公司、环世供应链公司、郑淑林、邹恭喜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各方当事人未选择解决涉案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院以上述被告住所地作为与涉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为准据法。
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五被告向三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后,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被告既未作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三原告诉请五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款项本金人民币4006274.16元及美金668834.57元,并按承诺书约定的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三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其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环世全球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环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香港环世全球物流有限公司、郑淑林、邹恭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给原告深圳市中天电子有限公司、奥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刘蕾欠款本金人民币4006274.16元及美金668834.57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付);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天电子有限公司、奥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刘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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