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诉李爱霞、青岛紫檀山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3日,利海公司、李爱霞及其他合作方签署了《合作开发项目合同书》,后合作各方先后签署了系列补充协议,《合作开发项目合同书》及系列补充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1年11月26日,利海公司、李爱霞、紫檀山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青岛开发区农行)签订了《协议书》,对紫檀山公司的减资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约定李爱霞应在协议书签署后75天内(亦即在2012年2月10日前)通过减资的方式,将其所持紫檀山公司股权减少为9.805%并办理完毕减资相关手续;若因李爱霞自身原因不能在2012年2月10日前完成减资,每逾期一天,李爱霞应向利海公司支付300万元的违约金;紫檀山公司对李爱霞的该项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书》签订后,紫檀山公司于2011年12月l日在《青岛日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公告期满后,李爱霞拒绝继续办理减资手续,至今为止仍未完成减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李爱霞不履行减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爱霞应继续履行合同并依照《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向利海公司支付违约金,紫檀山公司应对李爱霞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全体股东已对减资事宜达成协议,紫檀山公司应配合办理减资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
【裁判理由】
李爱霞与利海公司等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李爱霞认为该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号判决已认定该《协议书》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法定可撤销情形,并已驳回了李爱霞的诉讼请求。因此,该《协议书》对各方当事人存在法律约束力。
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李爱霞应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持有紫檀山公司的股权减少为9.805%,利海公司持有紫檀山90.195%的股权。首先,该条款效力没有附加解除条件,故李爱霞所称在将金海荣春公司股权收益转让给利海公司后本案诉争基础不存在的抗辩理由没有合法依据。其次,李爱霞逾期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且不能证明存在法律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另外,李爱霞提交的紫檀山公司2011年8月17的申请报告以及2011年9月20日紫檀山公司的说明也不能证实本案《协议书》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利海公司一方,李爱霞、紫檀山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利海公司要求李爱霞、紫檀山公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爱霞、紫檀山公司抗辩认为《协议书》应予撤销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海公司认为李爱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由于李爱霞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李爱霞应当从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按每日300万元的标准向利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诉讼中,利海公司诉请要求李爱霞按每日100万元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在利海公司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前提下,李爱霞主动提出抗辩请求人民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故根据以上原则,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本院酌定李爱霞因违约应向利海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的责任。
关于利海公司请求紫檀山公司应当对李爱霞的违约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2011年11月26日的《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紫檀山公司同意对李爱霞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故利海公司的请求存在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爱霞、紫檀山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被告青岛紫檀山实业有限公司减资为6652.25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被告李爱霞在被告青岛紫檀山实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登记为9.805%;原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登记为90.195%;
二、被告李爱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被告青岛紫檀山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爱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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