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牛某与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牛某以每股8元的价格认购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100万股股票。同日,牛某与深圳市嘉年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保底收益为认购成本的8%,即原告的净收益(出售全部认购股票的收益减去认购成本)若低于保底收益(认购成本的8%),嘉年华公司需在牛某出售股票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牛某净收益与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叶某对此补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书还约定,除牛某自身原因外,其余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嘉年华公司应赔偿牛某损失,牛某损失为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的差额部分,叶某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之后,牛某于2016年2月将其认购的股票通过大宗市场的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出售,按照牛某与深圳市嘉年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之外,嘉年华公司还须向其支付净收益与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2345980元,叶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双方迟迟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牛某诉至法院,要求嘉年华公司补足差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牛某与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并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认股款,在股票限售解禁后,牛某在股票出售之前亦将股票即将出售的事宜通知了嘉年华公司,故法院认为牛某在出售股票这一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认购协议的行为。牛某持有的股票数量巨大,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也采用了大宗交易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由上述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引申出投资损失的补偿问题,结合双方协议书的约定,首先,从该份协议书签订的合同主体来看,牛某作为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非与其订立保底收益条款,而是与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叶某、深圳市嘉年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立;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非公司本身,上述民事主体即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并不会损害到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利益或其债权人利益,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嘉年华公司系主债务人,且主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叶某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属于债的加入,由叶某与嘉年华公司共同向牛某承担差价部分的赔偿责任,叶某与嘉年华公司为连带债务人。
故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协议书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故判决嘉年华公司、叶某支付牛某补偿款234598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牛某与嘉年华公司、叶某所签订协议书中涉及补偿承诺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相关情况,影响合同效力的要件无外乎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诚信实用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公序良俗等。
从系争协议书的约定来看,其约定若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嘉年华公司承诺补足牛某公司净收益和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叶某对此补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协议还约定除牛某自身原因外,其余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嘉年华公司应赔偿牛某损失,牛某损失为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的差额部分,叶某对嘉年华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此可见,系争协议书在立约时,立约三方对牛某就涉案股票的认购若产生损失时该如何进行补偿的意思表是明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意思自治精神,法院既要尊重公司自身的自治行为,也要尊重股东的自治行为,还要尊重公司法律关系各方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达成的契约或契约型安排。凡是不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章程、自治规章、契约和契约性安排都应有效。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在投资协议中额外安排一系列的保护条款。本案中,系争的补偿承诺实质上就是一种保护投资方即牛某的条款,而判断该种保护条款是否有效的标准,除了有无违反我国法律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另一个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就是是否损害被投资公司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牛某作为投资方认购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成为其股东,倘若协议安排的赔偿主体为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则一旦触发并履行补偿承诺,就会出现公司对股东的赔偿责任,客观上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并随之影响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故协议对补偿主体的约定不能导致公司资本的抽逃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本案中补偿承诺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深圳市机器人智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的赔偿行为,不会有损公司及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综述,双方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故牛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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