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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诉江门市新会区胜荣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7-08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5日至2月7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在沙仔岛码头为被告所属的“粤新会油8002”轮进行清舱。原告完成清舱作业后,被告在船舶清舱结算确认单盖章确认清舱费为38,000元。之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清舱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宗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清舱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且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依约完成了船舶清舱作业,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清舱费,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8,000元清舱费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起诉之日可视为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之日,被告应在原告起诉之日起10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主张从完成清舱作业的次日即2013年2月8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胜荣航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清舱费38,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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