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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存款被冒领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7-12
【基本案情】

被告海南交行在办理转帐业务时没有严格审查印鉴,致使我公司的存款被他人冒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被冒领的存款人民币65.7万元及利息损失134657.64元。

 

【裁判理由】

原告建筑公司在被告海南交行处开户存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海南交行既然接受了建筑公司的存款,就有义务保障该存款的安全。建筑公司的存款现已被他人冒领,说明海南交行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是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海南交行对建筑公司被冒领的65.7万元存款,以及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应得的利息,给予赔偿。

折角核对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鉴别印章真伪方法。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定,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多。银行必须针对这种现状,不断改进、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如果银行在不断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时自愿接受客户的存款,这些存款一旦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海南交行以其工作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折角核对的工作制度,没有发现印章是伪造的,对存款被冒领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海南交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建筑公司65.7万元,并偿付从1995年11月9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如逾期偿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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