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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投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浦发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4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5日、6月21日,原、被告签订《资金借用协议》,约定工投园公司向浦发公司出借资金800万元、2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2%计算。协议签订后,工投园公司按约向浦发公司发放了借款共计3300万元。借款到期后,浦发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工投园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裁判理由】

浦发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工投园公司作为股东应在浦发公司设立后,向浦发公司出借资金作为项目保证金和启动资金,工投园公司在浦发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了出资,依法履行了出资人义务,其向浦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是在履行《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向浦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并不是在履行相关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实际履行中,工投园公司通过与浦发公司签订案涉《资金借用协议》的方式履行《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出借资金义务,案涉《资金借用协议》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和违约责任以及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工投园公司与浦发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浦发公司是否存在未完全履行《发起人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出借资金义务的情形,不属于案涉借款合同关系应当审查的范畴。浦发公司关于本案性质应为股东权益纠纷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工投园公司作为企业,虽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其向浦发公司出借资金是依据《发起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为浦发公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的临时性质资金拆借行为,工投园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的主要收益来源,因此,工投园公司与浦发公司签订的《资金借用协议》、《资金续期协议》、《借款续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国家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本案系企业间借贷纠纷,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仅在合同缔约主体间发生法律效力,浦发公司作为借贷合同当事人,应对案涉借贷纠纷的处理承担法律后果,浦发公司的股东对本案的处理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浦发公司要求追加其他股东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工投园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案涉《资金借用协议》对借款的金额和使用期限以及资金占用费利率、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并未约定任何还款的附加条件。而且,从工投园公司休庭后补充提交的2014年11月11日浦发公司《2014年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内容来看,浦发公司现有三股东工投园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解散浦发公司,成立清算组对浦发公司进行清算。至此,浦发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应予停止,只能实施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民事活动。因此,浦发公司以项目开发需流动资金,工投园公司负有出借资金用于支付项目保证金的义务,还款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工投园公司按约向浦发公司出借了3300万元资金,借款到期后,浦发公司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虽然浦发公司与新都区政府之间的合同因政策变化被新都区政府发函要求提前解除,导致浦发公司资金困难无法及时归还借款,但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政策变化不能成为案涉借款合同中浦发公司免责的理由,浦发公司可依据与新都区政府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主张其权利。浦发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工投园公司要求被告浦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合同期内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工投园公司还主张,对于浦发公司逾期后的借款,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由于浦发公司所借资金全部用于新都区工业园区项目,浦发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和国家政策变化导致项目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有一定关联,浦发公司并未将借贷资金挪作他用,加之工投园公司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发文要求浦发公司停止重大资金的审批活动,对浦发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从本案审查的事实来看,浦发公司不存在恶意拖延、拒绝履行的情况,其违约过错程度不大,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计算标准对浦发公司的处罚过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依法酌情予以调减,对逾期部分的资金占用损失按《资金借用协议》约定的合同期内12%的年利率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成都浦发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工投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300万元;

成都浦发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工投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25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驳回成都工投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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