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涵诉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九龙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分多次向原告刘思涵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7亿元,并约定按月息2%向原告计付借款利息,如被告逾期还款,需按千分之二每日加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1.7亿元。被告以位于郑费村内厂区内的34898吨(镍点含量不低于8%,总镍点为34898吨×8个点=279184个镍点)镍铁为抵押物(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并且在盐湖区工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现借款期限均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
【裁判理由】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债务转移协议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刘思涵作为自然人,运城九龙公司作为非金融企业,双方之间借贷行为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受法律保护。2014年2月24日,原告刘思涵与运城九龙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对双方之前的多次借款及债务转移进行了确认,双方确认运城九龙公司欠刘思涵本金总额为1.7亿元,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止;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所借款项的月利率为2%,利息按月支付。双方当事人对该抵押借款合同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有借据和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运城九龙公司应当依约还本付息。
关于原告诉求的本金及利息的计算,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含六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6%,当事人约定月利率2%已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只能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3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利息计算为6000万×22.4%÷12×3个月=336万元;2013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8月9日,利息计算为7000万×22.4%÷12×2个月=261.3万元;2013年7月31日,运城九龙公司继受梁建新向刘思涵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8月12日,利息计算为4000万×22.4%÷365天×13天=31.9万元,以上利息合计629.2万元。从2013年8月14日至2013年9月3日,运城九龙公司共归还刘思涵欠款2284万元。从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3日,6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计算为6000万×22.4%÷365天×9天=33.1万元;从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9月3日,7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计算为7000万×22.4%÷365天×26天=111.7万元;从2013年8月12日至2013年9月3日,4000万元借款的利息计算为4000万×22.4%÷365天×23天=56.5万元,以上利息合计201.3万元。综上,截至2013年9月3日,运城九龙公司共支付刘思涵利息830.5万元(629.2万元+201.3万元=830.5万元),除支付应付利息剩余的1453.5万元(2284万元-830.5万元=1453.5万元)应当从应付借款1.7亿元本金中核减,即从2013年9月3日起,运城九龙公司欠刘思涵本金为15546.5万元(17000万元-1453.5万元=15546.5万元)。从2013年9月3日起,运城九龙公司再未向刘思涵偿还欠款,因此运城九龙公司应当向刘思涵偿还15546.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请求以被告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问题,刘思涵与运城九龙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运城九龙公司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存放于运城九龙公司郑费村九龙厂区内的34898吨、且镍点不得低于8%的镍铁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且双方当事人在运城市盐湖区工商局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请应当支持,原告对被告用于担保的抵押物34898吨镍铁(镍点不低于8%,总镍点为34898吨×8个点=279184个镍点)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在人民币2.2亿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因原告未明确律师代理费数额,未提供代理合同等证据,对其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思涵偿还借款本金1554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刘思涵对被告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抵押物34898吨镍铁(镍点不低于8%,总镍点为34898吨×8个点=279184个镍点)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刘思涵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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