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阳光诉张红良、张其锋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0日,被告张红良以购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45000元,并由被告张其锋担保,约定一个月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5000元。
【裁判理由】
被告张红良在向原告曹阳光借款后,负有按期归还的义务,现距离张红良承诺的还款日期已将近1年半,被告张红良拒不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红良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其锋自愿为被告张红良的借款作担保,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张其锋确认保证到借款人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故被告张其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为2010年12月31日,原告起诉之日为2012年5月29日,原告的主张在保证期间,故被告张其锋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红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阳光借款45000元;
二、被告张其锋对被告张红良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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