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香枝、白祖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马香枝因购皮,于2013年1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350000元,约定月利率11.01‰,担保人张进红、杨尚超,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月16日。从借款日至今共结息28818.53元。被告张进红与姬瑞平、被告杨尚超与被告丁占慧均同意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要,被告马香枝现尚欠本金350000元及至今利息未还。
【裁判理由】
被告马香枝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马香枝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16日按月利率11.01‰计算,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515‰计算。扣减贷款期间已付利息28188.53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马香枝与白祖耀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该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债务均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白祖耀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张进红、杨尚超在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为被告马香枝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姬瑞平作为张进红的妻子,被告丁占慧作为被告杨尚超的妻子,亦在同意保证意见书上签名,同意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该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限被告马香枝、白祖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16日按月利率11.01‰计算,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515‰计算。扣减贷款期间已付利息28188.53元),被告张进红、姬瑞平、杨尚超、丁占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杨张进红、姬瑞平、杨尚超、丁占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香枝、白祖耀追偿。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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