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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7-22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2日,津西公司与金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G2013-08-12-01”的《供需合同》,约定津西公司从金钧公司处购买钢材,合同价款约为4900万元,津西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金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交货。2013年8月20日,津西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向金钧公司付款4900万元,金钧公司出具了收据。但金钧公司没有按时交货。

从2013年10月下旬开始,津西公司多次催促金钧公司交货,但是金钧公司一直推脱,至今没有履行交货义务。金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津西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判理由】

津西公司与金钧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津西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金钧公司未交付相应的货物。津西公司虽多次向其催告,但金钧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津西公司要求解除供需合同、返款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津西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金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也未返还货款,其占用款项时间长,数额大,使津西公司产生了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目前,涉案款项的利息已经远远超过津西公司主张的180万元,故本院对津西公司主张的180万元损失予以支持。

金钧公司反诉称双方签订《供需合同》是名为买卖实为融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已支付款项应由实际的用款人偿还。针对上述主张,金钧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津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900万元并赔偿损失180万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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