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强、武成凤、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0日,盛京银行天津分行与宏业达公司签订《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为宏业达公司,贷款人为盛京银行天津分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宏业达公司为该债权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志强、杨光、武成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0月22日,盛京银行天津分行与敬业房地产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宏业达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敬业房地产,并且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现债权已到期,宏业达公司并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
盛京银行天津分行与宏业达公司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杨光、王志强、武成凤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盛京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借款后,宏业达公司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王志强、杨光、武成凤对宏业达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盛京银行天津分行对宏业达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2.3-302、401房地产在相应的抵押担保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盛京银行天津分行与敬业房地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目前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且本案债权转让中敬业房地产按保本保息的价格向盛京银行天津分行支付了对价,并未损害金融资产安全,故盛京银行天津分行将金融债权转让给敬业房地产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宏业达公司、王志强、武成凤提出上述债权转让违反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转让应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等规定,故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因盛京银行天津分行与敬业房地产是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涉诉债权进行的公开挂牌转让,且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宏业达公司、王志强、武成凤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前,主债权可以转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随之转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的效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转让已不再适用。因此,宏业达公司、王志强、武成凤以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第三,盛京银行天津分行向宏业达公司、王志强、杨光、武成凤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盛京银行天津分行明确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履行了通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该债权转让对宏业达公司、杨光、王志强、武成凤发生效力。
综上,盛京银行天津分行与敬业房地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敬业房地产依债权转让取得盛京银行天津分行对宏业达公司、王志强、杨光、武成凤及宏业达公司提供抵押物的相应权利。现宏业达公司未按期还款,敬业房地产要求宏业达公司依约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王志强、杨光、武成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宏业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敬业房地产的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对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判决结果】
一、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万及依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息567万(贷款期限内按借款利率7.2%/年计算),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12.5万元。
三、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2.3-302、1.2.3-401房地产在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王志强、杨光、武成凤对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志强、杨光、武成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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