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跃诉徐云娟、徐云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1日,被告徐云娟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上述借款由被告徐云利、嘉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湖滨沐浴休闲中心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已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未果。另外,被告嘉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对此股东王桂平、孙中强应当在嘉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徐云娟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徐云娟向原告李雪跃借款500000元,有借条为证,其辩解已归还300000元的主张,原告予以认可,并在诉讼过程中调整了诉讼请求,故本案实际争议标的为200000元,被告徐云娟另辩解已归还本金及利息四十几万元,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平湖市湖滨沐浴休闲中心和被告徐云利签名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平湖市湖滨沐浴休闲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应由业主俞金明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孙中强、王桂平是否承担本案被告徐云娟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嘉兴嘉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徐云娟出具的借条上盖章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嘉兴嘉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清算并予以解散,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原告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清算解散前申报债权。原告也未能举证嘉兴嘉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两股东即本案被告孙中强、王桂平的公司清算解散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由于怠于行使权力,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雪跃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11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徐云利、俞金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孙中强、王桂平在嘉兴嘉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10704、4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雪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